
太阳成集团员工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员工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员工的表现和所取得成绩,给予下列奖励。
(一)被评为全国优秀三好员工、全国优秀员工干部、全省优秀三好员工、全省优秀员工干部、学校三好员工标兵者,可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
(二)被评为学校三好员工和学校优秀员工干部,可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
(三)没有获上述二项奖励的其他员工,可按比例择优获得学校三等奖学金。
凡同时符合多项评优条件者,取最高一项。
第三条集团三好员工标兵、学校三好员工和学校优秀员工干部的评定比例与各自对应等级奖学金比例相同。学校优秀员工干部的获奖人数不超过学校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的50%。
第四条 集团三好员工标兵、 学校三好员工、学校优秀员工干部和学校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开始时间为每年10月份。
第五条 对受到第二条第一、二项表彰的员工,由二级学院将表彰载入员工档案。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学校三好员工标兵的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上要求进步,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能在员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航海类专业员工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4%;非航海类专业员工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
(三)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良好及以上(或学年体育课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
(四)航海类专业员工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8%;非航海类专业员工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4%。操行评定为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学校三好员工的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上要求进步,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能在员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航海类专业员工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7%;非航海类专业员工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
(三)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中等及以上(或学年体育课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
(四)航海类专业员工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4%;非航海类专业员工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6%。操行评定为良好及以上。
第八条 校优秀员工干部评奖条件
(一)担任校员工会副部长、校红十字会副部长、校纠察队副队长、校国旗队副队长、二级学院员工会副部长、员工社团会长、党支部委员、区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及以上的员工干部,并任期一学期以上。
(二)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能在员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航海类专业员工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区队排名前6%;非航海类专业员工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区队排名前3%。
(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中等及以上(或学年体育课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
(五)航海类专业员工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区队排名前6%;非航海类专业员工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区队排名前3%。操行评定为良好及以上。
第九条 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选,操行评定良好及以上。
第十条 员工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评选程序
(一)航海类专业员工奖学金,奖励面15%:
一等奖2000元/年,按年级员工人数的2%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二等奖1000元/年,按年级员工人数的5%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三等奖400元/年,按年级员工人数的8%评定,四舍五入取整。
(二)非航海类专业员工奖学金,奖励面11%:
一等奖2000元/年,按年级员工人数的1%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二等奖1000元/年,按年级员工人数的2%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三等奖400元/年,按年级员工人数的8%评定,四舍五入取整。
(三)评选程序
1.各区队在中队长的指导下成立区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中队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员工干部和员工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区队人数的15%,其中员工代表不少于区队人数的10%。员工代表候选人在自荐或推荐基础上由区队全体员工投票产生,申请本次奖助学金的员工不能参加本次评议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在区队公示。
2.符合本次奖助学金条件的员工向区队评议小组递交申请材料,评议小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规定,认真评议,集体讨论确定条件合格者名单。评议结果公示3天,报送员工大队。
3.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议组,由大队长和全体中队长组成,大队长任组长。评议组依据规定,对区队评议小组上报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初审合格者名单公示3天,报送员工工作处。
4.员工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次评选奖学金资格。
(一)一学年内,受到学院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员工;
(二)留(降)级的员工。
(三)有补考或不及格课程。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修订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